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 4.注销理由应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提交申请人关于注销许可的决定;如是董事会决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签名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46689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7214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0001721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000172145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4668900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展开】 | 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展开】 | 【展开】 |
三 | 企业注销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企业注销情况说明内容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决定。注销由董事会决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的签名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销理由应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提交申请人关于注销许可的决定;如是董事会决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签名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展开】 | 内容包含:申请人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决定。注销由董事会决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的签名的原件和复印件【展开】 |
四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展开】 | 【展开】 |
五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清晰完整、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 2、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展开】 | 1、申请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的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具《授权委托书》给申请人,列明授权范围和委托期限。申请人凭《授权委托书》到各相关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书》可在申报时由系统自动生成。 2、“委托人”,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被委托人”,填写具体办事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据实填写。 3、“兹委托①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②事宜。” ①:填写被委托人姓名。②:填写具体办事内容,如“药品经营许可”。 4、“授权范围”,根据具体授权情况,已授权的在“□”中打“√”,未授权的在“□”中打“×”。 “签收XXX批件的权利”,在横线上填写需领取的证件、批件或有关材料名称,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5、(委托人单位公章):“加盖委托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被委托人:“由具体办事人员签字”。 6、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如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须分别列明委托人有关情况,并在对应位置,分别签字、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的转审批人员。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4.注销理由应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提交申请人关于注销许可的决定;如是董事会决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签名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 | 符合许可标准的做同意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2.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3.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4.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5.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6.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
是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