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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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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来源《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36号) 二、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来源:《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未成年人: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 2.父母双方存在死亡、失踪、残疾(包括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刑期或强制隔离期限须在一年及以上)等任一种情形的儿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由所在地村〔居〕民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核实意见予以确认)的儿童(以下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城乡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重病儿童”); 4.城乡低保家庭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 四、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扩大至未满18周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联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联的; 3.父母双方被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且没有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来源: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1〕10号) 六、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七、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八、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九、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停车楼二层建外街道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31588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停车楼二层建外街道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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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0508037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4053110508037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4053110508037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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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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