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33051511027030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平街街道办事处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平街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处罚的行为 |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未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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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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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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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81条】【第1款】【第4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119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