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1、《北京市绿化条例》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60条】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71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者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