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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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地区万象新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50号)文件 第二条)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常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地区万象新天社区115号楼底商万象新天北社区居委会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4820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朝阳区常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街甲一号院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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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204104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5K00116930P511204104400211110105K00116930P1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K00116930P51120410440020211110105K00116930P13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地区万象新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村(社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区街) |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在校生向学校申请参保,其他人员在参保的街道社保所申请参保。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提交材料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证件要求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50号)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二)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本人户口簿、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保障承诺书。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七)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九)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一)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二)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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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证件要求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50号)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二)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本人户口簿、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保障承诺书。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七)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九)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一)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二)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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