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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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来源:《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材料要求: 1.申请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2.申请材料齐全,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扫描合并为一份电子文档,上传; 3.扫描上传的申请材料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模式、pdf格式。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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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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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2101001 |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230001221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23000122101001A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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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ydbs.bjft.gov.cn/WeChatJH/index/accessIndex;电话预约:(010)6339707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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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申请 | |||||||||
(一) | 文化审批事项注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申请后,请将证书原件提交到审批机关,收到您提交的证书原件后,我们将受理审批。【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交并且粘贴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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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相关材料流转文化委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并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扫描上传;3.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为一份,扫描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扫描模式、pdf格式,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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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工作人员将材料流转回业务科室进行审查,由副科长初审、科长复审,主管主任签署审定意见后,审批后的件再次回到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工作人员对审批件盖章,并流转到出件窗口; |
审查标准 (1)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4)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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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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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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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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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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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732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上办理,如何登录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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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证通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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