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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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已备案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二、教练车已办理完车辆上牌登记手续 三、教练车《行驶证》在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教练车应符合《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技术管理办法(试行)》(京交运发〔2018〕105号)的要求 五、更新教练车车载计时终端应性能良好,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要求,与计时系统平台数据传输顺畅 六、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七、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八、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九、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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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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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69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932G311101606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932G311101606900010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87016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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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ydbs.bjft.gov.cn/WeChatJH/index/accessIndex;电话预约:业务电话:(010)6339707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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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2.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线下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需采用A4纸打印;网上申请需提供电子版1份,文件格式为PDF; 4.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展开】 | 【展开】 |
二 | (教练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 3、使用性质为“教练”的;【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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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各区综窗人员或各单位首席代表 | 符合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制发《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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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3个工作日 | 各区综窗人员或各单位首席代表 | 1、符合条件,制发《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2、不符合条件的,制发《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予以办理的条件:(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填写清晰完整,无漏项;表格中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更新教练车已按要求安装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副喇叭、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教练车在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符合北京市教练车统一标识要求 (三)申请人已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系统辅助) (四)教练车《行驶证》所有人应与备案机构名称一致,号牌号码应以“学”结尾,使用性质为“教练”,且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二、不予办理的情形: (一)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符合上述予以办理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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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 2、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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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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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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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更新).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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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的表格、文书有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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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表格、文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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