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13110224N7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51条】【第2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93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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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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