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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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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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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FT110106000100013110224N7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第51条】【第2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93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处罚结果名称 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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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3442856【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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