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6MB0210542B311324949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条件 | 1.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单位,已取得营业执照。 2.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1、是否已办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 |||||||
1.1、未办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财产原值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5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备注>【展开】 |
6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1.1.1、是否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 |||||||
1.1.1.1、是 | |||||||
1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备注>【展开】 |
2 |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属于以下哪种公司类型 | |||||||
2.1、国有独资公司 | |||||||
2.1.1、是否已办理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 | |||||||
2.1.1.1、未办理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展开】 |
2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其中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注:①2006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时由原出资人出具批准文件即可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②经原出资人批准后也可变更为其他类型的公司制企业(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展开】 |
3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
4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展开】 |
5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展开】 |
2.1.1.1.1、选择变更业务 | |||||||
2.1.1.1.1.1、变更住所 | |||||||
1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一般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展开】 |
2.1.1.1.1.2、变更法定代表人 | |||||||
1 | 免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展开】 |
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展开】 | |
2.1.1.1.1.2.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更改姓名 | |||||||
2.1.1.1.1.2.1.1、是 | |||||||
1 | 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1.1.1.1.3、减少注册资本 | |||||||
1 | 公告报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自备,纸质【展开】 |
2 |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展开】 |
2.1.1.1.1.4、变更企业类型 | |||||||
1 | 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自备,纸质【展开】 |
2 | 股权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或资产划转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3 | 产权交易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展开】 |
或产权交易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展开】 | |
或产权转让交割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展开】 | |
或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展开】 | |
2.1.1.1.1.5、变更经营范围 | |||||||
1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2.1.1.1.2、是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
2.1.1.1.2.1、是 | |||||||
1 | 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2.2、有限责任公司 | |||||||
2.2.1、是否已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2.1.1、未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展开】 |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1)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2)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 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4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
5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展开】 |
2.2.1.1.1、是否变更公司住所 | |||||||
2.2.1.1.1.1、是 | |||||||
1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文件,一般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展开】 |
2.2.1.1.2、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 | |||||||
2.2.1.1.2.1、是 | |||||||
1 |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展开】 |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展开】 | |
2.2.1.1.2.1.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更改姓名 | |||||||
2.2.1.1.2.1.1.1、是 | |||||||
1 | 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2.1.1.3、是否减少注册资本 | |||||||
2.2.1.1.3.1、是 | |||||||
1 | 公告报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展开】 |
2 |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减少注册资本应先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向工商部门提出减资申请。【展开】 |
2.2.1.1.4、选择股东变更情形 | |||||||
2.2.1.1.4.1、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 | |||||||
1 | 产权交易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展开】 |
或产权交易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或产权转让交割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或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2.2.1.1.4.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
1 |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股权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或股权交割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2.2.1.1.4.3、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 | |||||||
1 | 法院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文件和股东会决议、决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展开】 |
或法院裁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2.2.1.1.4.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 | |||||||
1 | 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2.1.1.5、是否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 |||||||
2.2.1.1.5.1、是 | |||||||
1 |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文件;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文件【展开】 |
2 | 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或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
2.2.1.1.6、是否变更经营范围 | |||||||
2.2.1.1.6.1、是 | |||||||
1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2.2.1.1.7、是否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2.2.1.1.7.1、是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3 | 股东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展开】 |
5 | 董事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6 | 监事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7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全体发起人签署)【展开】 |
2.2.1.1.7.1.1、是否变更为募集设立 | |||||||
2.2.1.1.7.1.1.1、是 | |||||||
1 | 批准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2.1.1.8、是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
2.2.1.1.8.1、是 | |||||||
1 | 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由公司章程确定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09〕16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财税[2009]1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