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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111101066963492341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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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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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5层19-20窗口
一、转入本市企业: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中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2.2010.1.1日后首次在京参保缴费的外埠职工,首次在京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条件1、2,另需要满足在北京累计缴费满十年或户籍为北京的条件。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中的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中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和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中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转入本市机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中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三、转出本市机关:符合职业年金补记情形的,职业年金补记操作办结的次月申请转出。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中第二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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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12333.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丰台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法定:线上业务15个工作日办结,线下业务:机关养老保险关系转入45个工作日,职业年金转入7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线上业务15个工作日办结,线下业务:机关养老保险关系转入45个工作日,职业年金转入7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转入本市企业: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中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2.2010.1.1日后首次在京参保缴费的外埠职工,首次在京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条件1、2,另需要满足在北京累计缴费满十年或户籍为北京的条件。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中的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中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和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中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转入本市机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中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三、转出本市机关:符合职业年金补记情形的,职业年金补记操作办结的次月申请转出。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中第二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5层19-20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220981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19-20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6015 事项编码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601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6015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19-20窗口
电话查询:(010)52209815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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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选择下列符合的情形

本人办理

他人代办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本人办理需
(一)参保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展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中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文件未明确规定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在办理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时核验身份。【展开】【展开】
二、他人代办需提供:
(一)参保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展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中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文件未明确规定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在办理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时核验身份。【展开】【展开】
(二)代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展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中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文件未明确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在办理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时核验身份。【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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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转入本市企业: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2.2010.1.1日后首次在京参保缴费的外埠职工,首次在京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条件1、2,另需要满足在北京累计缴费满十年或户籍为北京的条件。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 转入本市机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转出:符合职业年金补记情形的,职业年金补记操作办结的次月申请转出。【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受理,初审合格进入复审环节

    审查标准

    转入本市企业: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2.2010.1.1日后首次在京参保缴费的外埠职工,首次在京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条件1、2,另需要满足在北京累计缴费满十年或户籍为北京的条件。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 转入本市机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转出:符合职业年金补记情形的,职业年金补记操作办结的次月申请转出。【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4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复审通过的,告知办理结果;未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原因。

    审查标准

    转入本市企业: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2.2010.1.1日后首次在京参保缴费的外埠职工,首次在京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条件1、2,另需要满足在北京累计缴费满十年或户籍为北京的条件。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 转入本市机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转出:符合职业年金补记情形的,职业年金补记操作办结的次月申请转出。【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工作人员

    1、告知是否成功办理

    送达方式
    其他:无

告知是否成功办理
结果名称告知是否成功办理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机关与企业互转 办理结果.txt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六、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三)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七、关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的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正常缴费)、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以下简称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并投资运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正常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1月12日
【展开】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厅发[201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经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遵循,也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经办规程的内容,遵循经办规程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经办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重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三、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经办规程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性强,及时开展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印制宣传资料等;依据经办规程,认真梳理参保人员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明确宣传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介作用,帮助参保人员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耐心释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各地要把培训作为业务经办工作的重要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要抓好经办骨干培训,培养一支政策宣讲和业务操作能手,做到精准操作,运用自如。同时要抓好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四、着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细化省内转移接续规程,优化转移接续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项目,强化分项管理,分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等记账管理工作,确保分得清、记得准、转得动、接得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适当充实经办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设施,落实工作经费。抓紧改造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地方与部级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衔接,推动跨区域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转移接续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和查询咨询相关业务。切实加强地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责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五、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各地要组织好所属地区转移人次和基金的统计、核实、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和准确,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部社保中心。要对转移接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认真解决衔接不顺、转移不畅的问题。要跟踪了解经办规程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省内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省内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各年金计划分别计算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年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5);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第三章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第十二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8,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记实。参保人员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记实/补记通知》,记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发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9,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0,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3.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 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或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二)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再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章 其他情形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6.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7.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8.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

   9.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0.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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