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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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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新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新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惠农门南侧30米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右安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大街185号综合受理窗口;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永乐文智园A2楼104综合受理窗口;东铁匠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二里甲十八号楼东铁匠营市场所综合受理窗口;大红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建欣苑小区二里8号楼底商综合受理窗口;方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甲20号楼一层综合受理窗口;云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甲14号综合受理窗口;马家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12号楼一层综合受理窗口;太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甲1号综合受理窗口;长辛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东山坡二里16号院综合受理窗口;和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和义文化产业园B座一层西侧综合受理窗口;北宫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3号综合受理窗口;玉泉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一号综合受理窗口;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创新中心9号楼一层综合受理窗口;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文体路甲3号院5号楼综合受理窗口;卢沟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1号院(卢沟桥路北侧)综合受理窗口;南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甲2号综合受理窗口;东高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斜街2号第二开关厂(东高地一小北侧100米路东)综合受理窗口;西罗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4号综合受理窗口;六里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8号二层综合受理窗口;青塔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28号综合受理窗口;宛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垂虹街7号宛平街道办事处二层综合受理窗口;王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8号院6号楼东南角综合受理窗口;西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4-2综合受理窗口;新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丰台区新发地市场惠农门南侧30米综合受理窗口;丽泽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8号20层2036室综合受理窗口;五里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六号区政府南院综合受理窗口;看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8号(看丹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一层5、6号窗口)综合受理窗口;花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18号院6号楼综合受理窗口;成寿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南口方于路58号院综合受理窗口;石榴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4号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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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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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04002 |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1300013110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13000131104002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1338_07&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banshi.scjgj.beijing.gov.cn%2Fportal%2Flogin%2Fent%2Fredirect.do 现场查询: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右安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大街185号综合受理窗口;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永乐文智园A2楼104综合受理窗口;东铁匠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二里甲十八号楼东铁匠营市场所综合受理窗口;大红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建欣苑小区二里8号楼底商综合受理窗口;方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甲20号楼一层综合受理窗口;云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甲14号综合受理窗口;马家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12号楼一层综合受理窗口;太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甲1号综合受理窗口;长辛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东山坡二里16号院综合受理窗口;和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和义文化产业园B座一层西侧综合受理窗口;北宫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3号综合受理窗口;玉泉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一号综合受理窗口;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创新中心9号楼一层综合受理窗口;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文体路甲3号院5号楼综合受理窗口;卢沟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1号院(卢沟桥路北侧)综合受理窗口;南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甲2号综合受理窗口;东高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斜街2号第二开关厂(东高地一小北侧100米路东)综合受理窗口;西罗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4号综合受理窗口;六里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8号二层综合受理窗口;青塔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28号综合受理窗口;宛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垂虹街7号宛平街道办事处二层综合受理窗口;王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8号院6号楼东南角综合受理窗口;西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4-2综合受理窗口;新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丰台区新发地市场惠农门南侧30米综合受理窗口;丽泽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8号20层2036室综合受理窗口;五里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六号区政府南院综合受理窗口;看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8号(看丹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一层5、6号窗口)综合受理窗口;花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18号院6号楼综合受理窗口;成寿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南口方于路58号院综合受理窗口;石榴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4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63394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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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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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表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完全一致,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主体业态和经营形式不能复选。 (6)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7)日期填写正确。 (8)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仅申请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除外)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平面图标注的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应与申请表一致。 2.食品经营区域布局合理,预包装食品区、散装食品区、保健食品区、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库房等)、用餐区等在布局图中明确标注。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操作流程(仅申请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除外)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操作流程简洁明了,能说明加工制作全流程。建议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示食品经营的全过程。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如有以下情形,还需提交: | |||||||||
(一)、食堂的经营场所与主体资质标示地址不一致的,还应 | |||||||||
1 | 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 | |||||||||
1 | 委托协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 | |||||||||
1 |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产品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展开】 | 【展开】 | |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还应 | |||||||||
1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授权委托书为统一固定格式;2.委托人是否为申请人,且签字或加盖公章;3.办理时间是否在委托期限内。【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身份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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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申请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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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申请 |
审查标准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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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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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样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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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样证).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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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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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展开】 |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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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未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是否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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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应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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