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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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延期规定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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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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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1400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72X33110114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72X3311011400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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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ydbs.bjft.gov.cn/WeChatJH;电话预约:(010)6339707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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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展开】 | 申请书中需载明:(1)项目基本情况;(2)许可证现有效期;(3)许可证延期情况;(4)项目现状(已完成情况、滞留情况)及延期理由;(5)拟申请延期的有效期限;(6)拆迁人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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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延期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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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办理结果通知书 |
审查标准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延期规定的,予以同意延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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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房屋拆迁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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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房屋拆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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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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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展开】 |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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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第二款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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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第二款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延期的最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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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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