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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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来源: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2)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3)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来源: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十二条) 3.换发备案: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备案证明换发申请表和发生变化的备案申请材料;(来源: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4.变更备案:停车设施发生变更或者经营单位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的10日内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备案证明变更申请表和发生变化的备案申请材料;(来源: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5.取消备案:经营单位应在停止经营活动前30日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备案证明取消申请表和处理方案;(来源: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6.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如选择线上申请方式: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申请材料,上传文件整体不超过20M; 8.如选择线下申请: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需预约;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社会保险专区仅受理社保卡、手工报销及咨询业务 )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丰台政务服务中心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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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000063079R3111016018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现场领证 | ||

| 该事项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办事指南》要求,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配建停车场申请办理经营备案的,应提交产权证明或委托管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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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办事指南》要求,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配建停车场申请办理经营备案的,应提交产权证明或委托管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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