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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1101066963492341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单位注销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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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丰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6000000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1-10、13-24号窗口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申请,符合条件可自动注销。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无社保投诉案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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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参保单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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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有共享数据的即时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有共享数据的即时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申请,符合条件可自动注销。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无社保投诉案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办理时间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1-10、13-24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220981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5层1-10、13-24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work.weixin.qq.com/kfid/kfcb210e2c34478007d【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5层511【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1004 事项编码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1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1004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5层1-10、13-14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2209815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ydbs.bjft.gov.cn/WeChatJH/deal/queryClass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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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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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网上单位注销无须提交材料,无需申请,营业执照注销通过与市监管局数据交换,如无欠费及参保人员,社保即自动注销;或者参保单位携带登记注册的发证机关出具注销文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业务。
(一)注销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展开】【展开】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2)事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 (3)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A4纸打印、原件复印件等; (4)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时应完整清晰等。 (5)是否要求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等;(6),递交材料是否齐全; (7)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内容标准、格式标准; (8)材料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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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3.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注销成功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3.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参保单位注销

    送达方式
    其他:自动注销

参保单位注销
结果名称参保单位注销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参保单位注销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展开】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展开】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展开】

是否收费:

1、如有欠费,怎么注销?
单位到窗口补缴欠费后办理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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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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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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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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