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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1110106694964567W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资金划转业主大会之前)
11110106694964567W3110714007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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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7
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110106000000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1、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 号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的规定。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表决比例符合民法典要求,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业委会、物业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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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资金划转业主大会之前)

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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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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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 号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的规定。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表决比例符合民法典要求,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业委会、物业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办理时间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110714007000 事项编码 11110106694964567W3110714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6694964567W3110714007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83811009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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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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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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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3、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收起】【展开】【展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根据本小区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的项目、维修金额、分摊范围等【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收起】【展开】【展开】
工程预算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需要根据本小区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收起】【展开】【展开】
四、施工单位材料
(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副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副本复印件,复印内容清晰完整,施工单位名称与《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中名称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收起】【展开】加盖公章【展开】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副本复印件,复印内容清晰完整,相关资质在有效期内。【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收起】【展开】加盖公章【展开】
五、系统表格
(一)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支取任务单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由住宅专项维修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收起】【展开】【展开】
(二)相关业主签字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业主签字确认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系统生成打印,分摊明细表需经相关业主签字,表决比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收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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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 号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的规定。【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住宅专项维修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 号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的规定。【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结果名称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展开】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依据名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第一款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款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展开】

是否收费:

1、哪几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可马上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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