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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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来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3.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2.资料齐全、真实完整。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30仅提供咨询服务 )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丰台政务服务中心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4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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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63618N3002030035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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