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6MB0210542B3113249151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丰台区,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一致(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地址需要提交《人防工程使用证》; 经营范围要含有“机动车停车服务”项目; 需提供企业从业人员名册、企业诚信承诺书、公共停车场配建设施说明材料、公共停车场需配备2%无障碍车位、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情况说明; 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公司企业、不含个体户)或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向统计部门主动报送统计基本信息; 非独立的用水户不需要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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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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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北京市XX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XX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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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XX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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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pn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 | |
结果名称 | 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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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 | |
结果名称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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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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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样表.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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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批准当年有效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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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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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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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展开】 |
【法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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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 1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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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