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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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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机关申请。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701626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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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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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1019008 | 事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96583110121019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96583110121019008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7016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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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区两级事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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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有关材料((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四)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内已明确身份证号的,为军、地两用资格证书,不需换领。 (五)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六)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七)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个人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需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补办原因),个人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医师执业证书》损坏的 | |||||||||
(一) | 损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损坏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交回原发证部门【展开】 |
三 | 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有关材料((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四)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内已明确身份证号的,为军、地两用资格证书,不需换领。 (五)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六)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七)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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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不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已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已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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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办理;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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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医师执业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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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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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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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医发〔2017〕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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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补办依据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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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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