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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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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中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二、在前台查询时提供单位成立证照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材料齐全,证件有效、清晰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19-20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20981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19-20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work.weixin.qq.com/kfid/kfcb210e2c34478007d【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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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520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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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5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5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5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19-20窗口 电话查询:(010)52209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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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ydbs.bjft.gov.cn/WeChatJH/index/accessIndex;电话预约:(010)6339707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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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仅前台查询提供:单位成立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单位成立证照真实有效【展开】 |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中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文中规定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 文件未明确规定提供单位成立证照,本事项用于核验单位信息。【展开】 | 电子/纸质【展开】 |
二 | 仅前台查询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展开】 |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中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文件未明确规定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本事项用于核验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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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参保单位 | 参保单位 |
审查标准 一、单位在本市参保缴费 二、前台查询时提供单位成立证照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材料齐全,证件有效、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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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实时告知 |
审查标准 一、单位在本市参保缴费 二、前台查询时提供单位成立证照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材料齐全,证件有效、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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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查询成功的,生成办理结果 |
审查标准 一、单位在本市参保缴费 二、前台查询时提供单位成立证照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材料齐全,证件有效、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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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登记信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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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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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 单位登记信息.pdf |
有效时间 | 权益记录出具30天内可校验真伪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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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 单位职工缴费信息.pdf |
有效时间 | 权益记录出具30天内可校验真伪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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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 单位缴费信息.pdf |
有效时间 | 权益记录出具30天内可校验真伪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登记信息)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登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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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 职工登记信息.pdf |
有效时间 | 权益记录出具30天内可校验真伪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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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展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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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单位都可以打印哪些参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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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信息》《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单位缴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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