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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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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来源:《矿产资源法》);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来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保留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探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留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来源:《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探矿权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来源:《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印证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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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15101002 | 事项编码 | TEDT111122223333013000115101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DT11112222333301300011510100207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是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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