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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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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专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需预约;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社会保险专区仅受理社保卡、手工报销及咨询业务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专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丰台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1、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6号令)第三十一条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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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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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6号令)第三十一条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办理时间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专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需预约;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社会保险专区仅受理社保卡、手工报销及咨询业务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专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丰台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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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000109115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951B3000109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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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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