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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FT11010600010002
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06000000

个体演员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TEFT110106000100023110120047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区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0)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展开】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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