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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6694987152T3000164211008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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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 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县级权限) | 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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