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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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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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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60000629658311022161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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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637509【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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