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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60000629658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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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卫生健康委
110106000000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1.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京卫妇幼〔2021〕4号),需提交《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和《北京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自评打分情况表。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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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丰台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发放报告与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发放报告与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京卫妇幼〔2021〕4号),需提交《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和《北京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自评打分情况表。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间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21005000 事项编码 1111010600006296583112021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600006296583112021005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339707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区级受理,区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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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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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 4.申请书需加盖公章。【展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卫妇幼〔2021〕4号)【展开】【展开】
北京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事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 2.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A4纸打印; 3.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时应完整清晰; 4.是否要求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展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卫妇幼〔2021〕4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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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材料齐全,同意受理;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

    审查标准

    1.申请机构提交《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和《北京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自评打分表。
    2.内容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5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1.符合条件,评价合格。2.不符合条件,评价不合格。

    审查标准

    1.评价合格标准: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
    2.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丰台区妇幼保健院领取

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结果名称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展开】

是否收费:

1、托育机构没有幼儿食堂怎么办?
要与有资质的配餐公司签订婴幼儿配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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