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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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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网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办事窗口办理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社会保险专区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25238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社会保险专区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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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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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62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6MB1960791P30020362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MB1960791P30020362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五层社会保险专区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63252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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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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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2.原件【展开】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各区医保经办人员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成功。 |
审查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 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各区医保经办人员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成功。 |
审查标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筒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 账户余额划转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各区医保经办人员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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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09〕1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从哪里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宣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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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 关注“丰台医保中心”微信公众号可查询最新政策并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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