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1311022485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在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第20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26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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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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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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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0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26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