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1311024622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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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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