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丰台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2.申请材料齐全,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扫描合并为一份电子文档,上传; 3.扫描上传的申请材料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模式、pdf格式。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22104001 |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2300012210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23000122104001A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ydbs.bjft.gov.cn/WeChatJH/index/accessIndex;电话预约:(010)6339707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请将原批准文件交回。收到您提交的原批准文件后,我们将受理审批;2.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取消演出项目申请 | |||||||||
(一) | 演出项目取消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应说明取消理由、售票及退票情况。【展开】 |
(二) | 委托授权书(网上办理,免于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交并且粘贴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请将原批准文件交回。收到您提交的原批准文件后,我们将受理审批;2.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
审查标准 1.申请主体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的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2.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3.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距离演出举办日期8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窗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相关材料流转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工作人员将材料流转回业务科室进行审查,由专家审查,交由主管主任签署审定意见后,审批后的件再次回到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工作人员对审批件盖章,并流转到出件窗口。 |
审查标准 (1)具有举办主体资质,且符合要求。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2)演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3)演出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4)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同意参加演出,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规定。(5)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内地营业性演出取消演出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内地营业性演出取消演出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内地营业性演出取消演出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当次 |
无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732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上办理,如何登录系统? |
---|
使用一证通登录。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