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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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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该事项不单独受理,与“为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合并办理。 2.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3.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南路139号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1172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南路139号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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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511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885L3000511004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885L3000511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签字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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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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