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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丰台区石榴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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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石榴庄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在本市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 (二)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80号)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石榴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石榴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2792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4号石榴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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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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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127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6MB1K73891L511201127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MB1K73891L511201127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石榴庄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4号石榴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咨询窗口) 电话查询:(010)67279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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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727920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区街)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核发常住外来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负责核发本市户籍劳动力及港澳台居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须到现场审核办事所需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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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公安系统核发的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展开】 | 一、将在本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实现就业且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其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其中,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中止就业且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提交《港澳台居民失业信息采集表》(附件)及失业登记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同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37号)【展开】 | 【展开】 | |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原件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一、将在本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实现就业且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其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其中,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中止就业且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提交《港澳台居民失业信息采集表》(附件)及失业登记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同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37号)【展开】 | 【展开】 | |
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原件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一、将在本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实现就业且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其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其中,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中止就业且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提交《港澳台居民失业信息采集表》(附件)及失业登记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同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37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个人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照片数量与申请补办该证数量一致,规格符合要求。【展开】 | 第十四条 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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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2.申请材料的照片是否为本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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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办理或不办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2.申请材料的照片是否为本人;3.核实是否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就业失业登记证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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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就业失业登记证 | |
结果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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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就业失业登记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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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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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0〕7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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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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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是反映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的手段,是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附件4); (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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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1〕8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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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1〕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停止发放《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和《北京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证》(以下简称“《低保就业服务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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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及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简称“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与合并办理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其实际就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宣讲促进就业政策,提供后续公共就业服务。其中: (一)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人员办理结果等内容。 (二)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应于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告知登记失业人员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成功、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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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8〕2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将在本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实现就业且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其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其中,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中止就业且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提交《港澳台居民失业信息采集表》(附件)及失业登记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同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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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就办发〔20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材料,方便城乡劳动力办事创业,将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调整为《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1),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调整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办理失业转档及失业登记地变更时提交的《个人居住地声明》调整为《个人常住地声明》(附件3)。 同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中止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变更时提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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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登记失业人员机制,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失业人员情况,做好持续帮扶工作。加强数据动态更新,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定期更新登记失业人员数据,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个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不得简单以连续了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上述失业登记注销情形的,不得注销其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中需要注意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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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可以在网上申领,必须到窗口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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