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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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B区6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9274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B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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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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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931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67862H300093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67862H3000931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B区综合咨询1号 电话查询:(010)8192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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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192740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被争议名称属于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市局负责处理;被争议名称属于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区局负责处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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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
(一) | 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审查点1:申请书是否由申请人亲笔签署,申请人为企业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是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 审查点3:申请书是否用A4纸打印,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4: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据材料等文件保持一致; 审查点5:申请书是否为原件。"【展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展开】 | 由申请人亲笔签署。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展开】 |
(二)、申请人的资格文件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2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审查点1:提交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查点2:申请人主体资格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审查点3: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4: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展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审查点1:委托书是否写明委托权限。 审查点2:委托书是否由委托方、被委托方亲笔签字盖章,其中自然人是否由本人亲笔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3:委托书是否为原件。 审查点4:委托书是否写明委托方、被委托方相关法律责任。"【展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展开】 |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展开】 |
(四) | 被委托人同期资料主体文档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审查点1:提交的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2:被委托人主体资格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签字。 审查点3: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4: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展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展开】 |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资格证明。【展开】 |
(五) | 证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审查点1:申请人是否对所提交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标明证据来源及证明事实。 审查点2:申请人可就下列事实提供证据材料:1.证明名称在使用中已经产生公众误认或混淆的事实材料,如消费者投诉举报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人证言、公众调查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等;2.证明申请人享有登记注册在先权利的材料; 3.证明申请人名称具有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如广告宣传规模和时间、企业规模、销售业绩等;4.证明名称争议双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方式,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类似程度的材料;5.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的材料;6.其他证据材料。 审查点3:证据材料是否为原件。"【展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展开】 |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标明证据来源及证明事实。申请人可就下列事实提供证据材料:1.证明名称在使用中已经产生公众误认或混淆的事实材料。如消费者投诉举报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人证言、公众调查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等;2.证明申请人享有登记注册在先权利的材料; 3.证明申请人名称具有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如广告宣传规模和时间、企业规模、销售业绩等;4.证明名称争议双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方式,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类似程度的材料;5.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的材料;6、其他。【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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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2)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2.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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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依法做出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决定;(2)按照名称注册在先原则做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认定后,纠正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3)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申请人所提申请不能成立的,做出驳回申请人名称争议申请的处理决定。 |
审查标准 1.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2.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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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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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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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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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0〕7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展开】 |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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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自主预查名称适用于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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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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