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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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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应由参保单位、家属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填报信息,或通过人工服务窗口办理死亡人员减员、个人账户清算、死亡待遇申领等手续。已完成其中部分业务的死亡人员,可申请办理后续业务。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工服务窗口办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七条)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缴费账户)最后所在地为本市的人员和在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1〕29号第一条) 3、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4、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办理遗属待遇业务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申领人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在职死亡人员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在职死亡人员如需申请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 6、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4: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二层A区13-18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927521;(010)8192752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二层A区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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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1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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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0 | 事项编码 | 11110107554885488B300201400601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554885488B300201400601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2层A区13-18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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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192752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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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申报,按要求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如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办理时提交材料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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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完整;2、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表,明确申领人诉求,采集申领人和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展开】 | 【展开】 |
二、办理死亡终止业务时,若未获取到死亡的共享数据时,还需 | |||||||||
(一) | 以下材料任意一种死亡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死亡殡葬证》 (3)《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4)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加盖殡仪馆公章) (6)参保人在境外去世的,死亡证明为非中文的,其死亡证明应附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展开】 |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防范遗属待遇发放风险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年141号〕)要求。【展开】 |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死亡殡葬证》 (3)《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4)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加盖殡仪馆公章) (6)参保人在境外去世的,死亡证明为非中文的,其死亡证明应附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展开】 |
三 | 申领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是否与申领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件是否清晰等。 查验后留存高拍件。单位代办时,应查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并留存申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办理中电子或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展开】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七条) 文件未明确规定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遗属待遇时用于核验身份。【展开】 | 单位代办时,应查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并留存申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
四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在职死亡人员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完整;2、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表,明确申领人诉求,采集申领人和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展开】 | 【展开】 |
五 | 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在职死亡人员如需申请核定视同缴费年限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信息填写完整。【展开】 | 按照遗属待遇相关文件,在职死亡外省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核实,计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此表我信息采集表,方便与外省联系。【展开】 | 【展开】 |
六、因参保人本人账户已注销或已发放不成功等情形无法发放至参保人员原养老金银行账户或社保卡银行账户,需要直接发放到申领人银行账户的 | |||||||||
(一) | 亲属关系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亲属关系证明可为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展开】 |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防范遗属待遇发放风险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年141号〕)要求。【展开】 | 【展开】 |
(二)、参保人银行账户无法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需填写 | |||||||||
1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申领人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如实填写,填写信息完整。【展开】 |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防范遗属待遇发放风险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年141号〕)要求。【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申报,按要求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如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办理时提交材料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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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领人 | 申领人 |
审查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应由参保单位、家属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填报信息,或通过人工服务窗口办理死亡人员减员、个人账户清算、死亡待遇申领等手续。已完成其中部分业务的死亡人员,可申请办理后续业务。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工服务窗口办理。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七条) 2、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3、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办理遗属待遇业务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申领人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在职死亡人员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在职死亡人员如需申请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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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次性告知是否符合遗属待遇申领条件 |
审查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应由参保单位、家属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填报信息,或通过人工服务窗口办理死亡人员减员、个人账户清算、死亡待遇申领等手续。已完成其中部分业务的死亡人员,可申请办理后续业务。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工服务窗口办理。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七条) 2、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3、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办理遗属待遇业务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申领人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在职死亡人员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在职死亡人员如需申请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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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0个工作日 |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 核定相关待遇 |
审查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应由参保单位、家属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填报信息,或通过人工服务窗口办理死亡人员减员、个人账户清算、死亡待遇申领等手续。已完成其中部分业务的死亡人员,可申请办理后续业务。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工服务窗口办理。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七条) 2、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3、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办理遗属待遇业务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申领人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在职死亡人员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在职死亡人员如需申请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还需提供申办人签字确认的《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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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不计时限环节) |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 公示通过或未通过 | |
审查标准 遗属待遇核定完成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适时调整)公示7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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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 公示期结束的次月发放待遇 |
审查标准 公示通过,发放遗属待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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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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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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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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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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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养发〔2021〕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缴费账户)最后所在地为本市的人员和在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展开】 |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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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展开】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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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展开】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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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厅函〔2023〕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再进行统一归集,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并发放遗属待遇。【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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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领丧葬补助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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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办理死亡减员业务后申领丧葬补助金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2份)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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