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85365490311022154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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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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