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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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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92727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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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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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02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96973000168102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96973000168102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92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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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886264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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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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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核、报批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有效规划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1份;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有效规划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4.有效规划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5.有效规划意见应包含申报项目的规划内容。【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保护措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应包括图纸照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包括图纸照片【展开】 |
四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专家论证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三名专家,原则上应是国家文物局专家库内的专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三名专家,原则上应是国家文物局专家库内的专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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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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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已编制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建议同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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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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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 | |
结果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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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X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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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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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齐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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