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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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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来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2.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92738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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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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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694R3111014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694R3111014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bcactc.com/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0号 电话查询:(010)81927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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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项目、市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或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实施区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环境整治等民生改造工程项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项目以及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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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应办理备案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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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招标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通过招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 3.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应办理备案手续)。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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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系统标识已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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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招标文件盖备案章 |
审查标准 1、结合材料审查情况,材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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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招标文件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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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招标文件 | |
结果名称 |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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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招标文件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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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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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文件及对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展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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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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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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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1〕2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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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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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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