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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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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详见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https://www.crs.jsj.edu.cn/news/index/6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87284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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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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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82XB300010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82XB3000105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0号 电话查询:(010)68872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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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8872844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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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4、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5、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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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方合作办学者报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请示需为中方合作办学者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二 | 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正式设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需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展开】 |
三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真实性保证页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真实性保证页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协议应包含签署日期,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应至少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情况,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展开】 |
五 | 详细教育教学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加盖骑缝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包括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展开】 |
六 | 中方合作办学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中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中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
七 |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外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应法律文件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八 | 支持性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生均成本测算应详细,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政策、资金支持材料,生均成本测算。生均成本测算应详细。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九 | 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外方合作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认证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展开】 |
十、申请设立项目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 |||||||||
(一) | 资产资金投入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单方或双方有资产投入的,由中外方合作办学者单方或双方出具的机构资产情况报告,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设立项目有资产、资金投入的须提交【展开】 |
十一、申请设立项目有捐赠的 | |||||||||
(一) | 捐赠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有捐赠的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设立项目有捐赠的须提交【展开】 |
十二、申请设立项目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 |||||||||
(一) | 知识产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有知识产权投入的,按知识产权类型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设立项目有知识产权投入的须提交【展开】 |
十三、申请设立项目为学历教育项目且颁发证书的须 | |||||||||
(一) |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颁发证书实样不能为彩打或者复印件,必须为证书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设立项目为学历教育项目且颁发证书的须提交【展开】 |
十四、申请的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 |||||||||
(一) | 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或委任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授权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展开】 |
(二) |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授权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展开】 |
十五 | 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原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4、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5、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
审查标准 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系统引进外方合作办学者优质教育资源;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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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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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批文时限为准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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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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