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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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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69941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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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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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9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8136L300017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000068136L3000179001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gjsy.gov.cn 电话查询:(010)8869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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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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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名称变更的,同时还需提交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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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规范,相关要素符合规定。【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1、事证第 号: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证号。2、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仍由现任(即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4、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5、变更事项:按照拟变更登记情况,从下列事项中选择填写: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6、现登记情况:按照法人证书上的相应内容填写(若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填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全部内容)。7、拟变更情况:填写拟变更的内容。8、变更理由:逐一填写每项变更的理由(并写明依据文件的文号),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变更开办资金的,再加盖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公章。9、联系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10、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用于短信办结提示)。【展开】 |
二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填写规范,相关要素符合规定。【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展开】 |
三、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
(一)、变更名称的 | |||||||||
1 | 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展开】 |
(二)、变更住所的 | |||||||||
1、使用自有房屋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并提交其复印件【展开】 | |
2、使用租赁房屋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展开】 | |
房屋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展开】 | 【展开】 | |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提交其复印件【展开】 | |
房屋所有者授权的无偿使用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须包含无偿使用面积和期限,加盖双方公章。【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文件【展开】 | |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 | |||||||||
房屋产权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展开】 | |
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并提交其复印件【展开】 | |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 | |||||||||
房屋产权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文件【展开】 | |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 |||||||||
1 | 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展开】 |
2、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 | |||||||||
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资质许可证内容与变更内容能够对应。【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资质认可文件,并提交其复印件【展开】 | |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 |||||||||
1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规范,相关要素符合规定。【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信息相一致。2、户籍所在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3、家庭住址:填写现居住地地址。、现任职务:填写在拟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中的现任行政职务。4、曾用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本人简历:与人事档案相关内容一致。5、照片:贴2寸彩色证件照片。6、所在单位:填写拟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名称。7、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签字,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注明日期。【展开】 |
2 | 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展开】 |
3 |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展开】 |
4 | 拟任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展开】 |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 | |||||||||
1 | 经费来源改革的文件 | 其他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展开】 |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 | |||||||||
1 | 事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确认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展开】 |
(七)、法人证书延期的 | |||||||||
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延期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2.申请延期的单位符合证书换领法定条件【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2 | 事业单位到期换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延期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2.申请延期的单位符合证书换领法定条件【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展开】 | 换领表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3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延期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2.申请延期的单位符合证书换领法定条件【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八)、电子证照申领的 | |||||||||
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有明确被授权人;2.领取电子证照自然人与被授权人一致【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关于推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展开】 |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2 | 北京市事业单位电子证照申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领表上需在指定位置加盖授权单位公章;2.第一管理责任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填写授权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3.核对第一管理责任人信息是否有误【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关于推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3 | 电子证照第一管理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第一管理责任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件现场办理【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关于推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展开】 | 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展开】 |
(九)、机关、群团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 | |||||||||
1 | 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1、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2、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3.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4.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5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相关下载中有详细填表说明【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名称变更的,同时还需提交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报送办领导核准;对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驳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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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结果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展开】 |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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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供变更依据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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