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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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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07000000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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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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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办理时间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92727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基本编码 000168104003 事项编码 1111010700006796973000168104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700006796973000168104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1927272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1927272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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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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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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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关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申请函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5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展开】
二、房产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5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真实、有效凭证【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使用权凭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真实、有效凭证【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三、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
(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合同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5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材料真实、有效。【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协议草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5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材料真实、有效。【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5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5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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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单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8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或不批准

    审查标准

    1.不得损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确保文物安全
    2.不得用作可能对文物建筑造成污染和损害的用途,不得与文物建筑本身的定位不协调。
    3.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
结果名称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结果样本 ).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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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盖章?
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齐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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