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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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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B区综合窗口2-6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9274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B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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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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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1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67862H300103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67862H3001031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B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 电话查询:(010)8192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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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jt.beijing.gov.cn/renzheng/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2150&redirect_uri=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ect/apply/baic/user/redirect.do&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1338_05&scope=cn+uid+idCardNumber+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ect.scjgj.beijing.gov.cn%2Fect%2Fapply%2Fbaic%2Fentuser%2Fredirect.do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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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8、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scjgj.beijing.gov.cn),点击办事服务-表格下载-点击更多-通用类告知单模块-专项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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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包括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申请书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签字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变更事项内容是否准确,与证明文件、章程等提交材料是否保持一致,件数是否齐全;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9: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名称的行业对应、是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的规范表述正确填写; 审查点10:注意名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许可信息是否与变更后申请信息一致;【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2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2: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审查点5: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展开】 |
(二)、章程备案还需 | |||||||||
1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章程中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内容一致; 审查点4:是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审查点5: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8: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展开】 |
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章程中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内容一致; 审查点4:是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审查点5: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8: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展开】 |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 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三)、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还需 | |||||||||
1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章程中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内容一致; 审查点4:是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审查点5: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8: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展开】 |
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章程中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内容一致; 审查点4:是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审查点5: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8: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展开】 | |
2、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 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 | |||||||||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是否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类型和数额(转让股权数额或比例)以及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本次申请其他材料是否保持一致; 审查点2: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是否有转让双方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 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 割证明。【展开】 | |
或股权交割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是否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类型和数额(转让股权数额或比例)以及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本次申请其他材料是否保持一致; 审查点2: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是否有转让双方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 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 割证明。【展开】 | |
3、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还需 | |||||||||
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完税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应明确企业名称、转让受让双方的名称、转让金额等具体信息【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应明确企业名称、转让受让双方的名称、转让金额等具体信息【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4、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还需 | |||||||||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划转文件中关于划转股权的主体、份额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 审查点2:是否提交产权交易凭证原件。【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5、涉及中央国有产 权转让的,还需 | |||||||||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 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划转文件中关于划转股权的主体、份额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 审查点2:是否由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6、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还需 | |||||||||
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划转文件中关于划转股权的主体、份额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 审查点2:是否由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四)、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或决定 | |||||||||
1 | 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或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任职文件中任免的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2: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是否由符合表决权比例的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是否由符合表决权比例的董事、监事亲笔签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否由符合表决权比例的职工(职工代表)亲笔签字; 审查点3:任职文件是否为原件。 审查点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审查点5: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如企业财务负责人未备案的,应一并提交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展开】 |
(五)、更换登记联络员还需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联络员信息》页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并粘贴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请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联络员信息表》。【展开】 |
(六)、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还需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 达授权委托书》页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请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 达授权委托书》。【展开】 |
2 |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是否由外国(地区)投资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被授权人)共同亲笔签署并按照委托书内容正确填写相关内容; 审查点2:表格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并与提交材料一致; 审查点3:身份证是否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4: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5: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是否由外国(地区)投资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被授权人)共同亲笔签署并按照委托书内容正确填写相关内容; 审查点2:表格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并与提交材料一致; 审查点3:身份证是否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4: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5: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二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8、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scjgj.beijing.gov.cn),点击办事服务-表格下载-点击更多-通用类告知单模块-专项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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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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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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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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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备案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备案通知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市场主体备案事项是否即时办理 |
---|
是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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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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