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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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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55-57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82758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59、76-78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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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010)8282758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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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7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27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27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55-57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2827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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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内资公司的登记: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2. 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内资公司的登记。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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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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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登记 | |||||||||
(一)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二)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章程中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内容一致; 审查点4:是否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5:章程是否是原件。【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三)、股东资格证件 | |||||||||
1、自然人股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备注中相关规定; 审查点2:提交的股东资格证明是否符合以下法定形式: (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件及《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承诺书》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7)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3:上述文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审查点4:股东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
2、企业法人股东 | |||||||||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备注中相关规定; 审查点2:提交的股东资格证明是否符合以下法定形式: (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件及《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承诺书》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7)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3:上述文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审查点4:股东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请 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
(四)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特 别 提 请 注 意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指定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注: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展开】 |
(五)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六) | 验资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展开】 |
(七)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符合要求【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需提交【展开】 |
(八)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九)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二、事业单位按《公司法》转企改制登记提交材料 | |||||||||
(一)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二) | 原事业单位的 举办单位出具的 批准转企改制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文件是否由原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 审查点2:文件是否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应明述确定注册资本所依据报告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报告文号及结果)、债权债务处理(含金融债权、长期投资)、人员安置等事项。【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批准文件应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 构设置(应明述确定注册资本所依据报 告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报告文号及结 果)、债权债务处理(含金融债权、长 期投资)、人员安置等事项。【展开】 |
(三)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事业单位按《公司法》改制登记必须报 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展开】 |
(四)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章程中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内容一致; 审查点4:是否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5:章程是否是原件。【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1)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 全体股东签署。 (2)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 公章。 (3)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由股东签署。 (4)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 全体发起人签署。【展开】 |
(五) | 改制后的公司决议或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 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1)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 股东会决议。 (2)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 准文件。(3)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提交股东决定。 (4)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 录。【展开】 |
(六) | 法定代表人、董 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任职文件中任免的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2: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是否由符合表决权比例的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是否由符合表决权比例的董事、监事亲笔签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否由符合表决权比例的职工(职工代表)亲笔签字; 审查点3:任职文件是否为原件。【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 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公司法》 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 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 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 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展开】 |
(七)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 | |||||||||
(一)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检查申请书是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6、检查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7、申请书中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二)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三)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任职文件中任免的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2: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是是否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审查点3: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在申请书中粘贴。【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即 可。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 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展开】 |
(四) | 公司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完整; 审查点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五)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六)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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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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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无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以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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