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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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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委社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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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到现场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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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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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8862942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6000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已认定为特困的人员。 2.救助供养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三)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于:《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零用钱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制定。 4、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日常照料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会组织。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不涉及

办理结果:不涉及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事项标准。

办理结果:按月发放救助供养金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材料来源:其他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结果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问:资金是否社会化发放?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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