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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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详见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xzfg/202204/t20220422_62049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https://www.crs.jsj.edu.cn/news/index/6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789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三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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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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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883P300010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883P30001050010001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2807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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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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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4、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5、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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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真实性保证页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真实性保证页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办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办报告需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含: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展开】 |
三 | 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协议应包含签署日期,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应至少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展开】 |
四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单方或双方有资产投入的,由中外方合作办学者单方或双方出具的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情况报告,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载明产权。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五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由投入资金的一方或双方提供,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六 | 中方合作办学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中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中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七 |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外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应法律文件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展开】 | 【展开】 |
八、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 | |||||||||
(一) | 捐赠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有捐赠的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捐赠性质校产的材料。【展开】 |
九、申请筹备设立机构为非学历教育机构且颁发证书的 | |||||||||
(一) |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颁发证书实样不能为彩打或者复印件,必须为证书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筹备设立机构为非学历教育机构且颁发证书的须提交拟颁发证书实样【展开】 |
十、需要确认为教育机构的 | |||||||||
(一) | 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中外方合作办学者机构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需要确认的提交【展开】 |
十一 | 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原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4、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5、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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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
审查标准 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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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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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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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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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系统引进外方合作办学者优质教育资源;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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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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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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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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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审批依据什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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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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