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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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外籍参保职工离境、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足办理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等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服务窗口; 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北丙11号综合服务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二层;(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4)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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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7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6007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6007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原件,以单位形式申请业务时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因特殊情况需发放至单位时收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原件,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外国籍护照、取得外国籍时间的材料(非中文时需提供翻译件,翻译件需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或大陆籍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需有取得外国籍时间)、《参保职工转外国籍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4、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取得港澳台籍时间的材料、《参保职工(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5、外籍参保职工离境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护照、《参保职工(外籍人)离境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护照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6、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参保职工(港澳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 原件 ,港澳台证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告知》原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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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原件,以单位形式申请业务时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因特殊情况需发放至单位时收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原件,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外国籍护照、取得外国籍时间的材料(非中文时需提供翻译件,翻译件需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或大陆籍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需有取得外国籍时间)、《参保职工转外国籍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4、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取得港澳台籍时间的材料、《参保职工(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5、外籍参保职工离境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护照、《参保职工(外籍人)离境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护照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6、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参保职工(港澳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 原件 ,港澳台证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告知》原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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