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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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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来源:《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目录: 1、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3、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 4、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5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想桥分中心16、17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255921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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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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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24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112024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112024004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2559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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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根据破产企业的登记所属机关进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可查询全市登记的破产企业;区政务服务大厅可查询该区登记的破产企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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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或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 | |||||||||
(一)、该管理人(或清算组)须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或清算组) | |||||||||
1 | 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表人所填写信息需正确完整。 2.所填写企业的名称应当与申请查询的企业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 | 【展开】 |
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查询的企业应当与裁定书中所注明的查询破产(强制清算)企业一致。 2.若裁定书规定使用时间,应当在使用日期内。 3.应当有法院的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 | 【展开】 |
3 | 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查询的企业应当与决定书中所注明的查询破产(强制清算)企业一致。 2.若决定书规定使用时间,应当在使用日期内。 3.查询人应当为决定书中指定的管理人(或清算组)。 4.应当有法院的公章。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 | 【展开】 |
4 | 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委托书中所注明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应当为决定书中所授权的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 2.查询人应当为委托书中所授权的管理人(或清算组)。 3.若委托书规定使用时间,应当在使用日期内。 4.若委托书中有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须完整、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 | 【展开】 |
5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当为指定授权人本人; 2.应当为经办人本人; 3.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4.身份证照片应当与查询本人相符。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核对查询手续 |
审查标准 1.按照办事指南手续递交相关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企业信息材料查询卡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查询打印或刻录光盘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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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 | |
结果名称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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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 |
【部门规章】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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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可由什么人员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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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该管理人须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2.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该清算组须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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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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