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766018497311324934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三层北侧综合受理窗口;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北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条件 | 户口在本辖区的育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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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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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不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符合条件办理成功,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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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变更内部数据库信息 | |
结果名称 | 变更内部数据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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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变更内部数据库信息.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婚育情况证明》 | |
结果名称 | 《婚育情况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婚育情况证明》.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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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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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