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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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629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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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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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511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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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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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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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无 | 无 |
审查标准 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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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2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 |
审查标准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事项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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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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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结果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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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无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低保金发放方式 |
---|
社会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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