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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86949863441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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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1-4 级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办理此事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若供养亲属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第六条)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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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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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1-4 级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办理此事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若供养亲属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第六条)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二层;(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7028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8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8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二层;(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南区):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实创创新孵化中心三层;(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北京海淀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网上服务平台暂未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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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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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被供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展开】【展开】
被供养人的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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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审批通过的,本事项办理成功;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完成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完成
结果名称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完成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展开】

是否收费:

1、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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