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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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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1-4 级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办理此事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若供养亲属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第六条)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二层;(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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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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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28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8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二层;(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南区):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实创创新孵化中心三层;(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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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北京海淀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网上服务平台暂未开通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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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供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展开】 | 【展开】 |
二 | 被供养人的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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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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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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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通过的,本事项办理成功;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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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完成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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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完成 | |
结果名称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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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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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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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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