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来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县级权限)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6274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1101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000111101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000111101004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8862741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886274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 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应有遗漏; 2. 表单中所填写内容不应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 所有填写的日期应在有效期内,并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 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清晰正楷原件; 5. 社会团体加盖公章; 6.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应当为原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在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 | |||||||||
(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应有遗漏; 2.表单中所填写内容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3.所有填写的日期应在有效期内,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粘贴个人照片应为2寸黑白或彩色证件照; 6.社团负责人是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供任命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拟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需要审批的人员,需加盖印章,不在表中加盖印章的,提交领导干部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审批表【展开】 |
(二)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 2. 身份证复印件按1:1比例复印,正、反面均需复印,黑白或彩色均可。【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离任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计时限:审计开始日期为法定代表人任职开始日期,审计截止日期为距办结前三个月内有效。 2.审计依据:请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不要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审计。 3.请明确披露审计结论。 4.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需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写明由新/上一届理事会负责落实整改,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需提交整改方案【展开】 |
四、在变更办公住所的情况下 | |||||||||
(一) |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办公住所应为固定的住所,规划用途不可是“住宅”,使用年限应从距今算起满一年期以上,使用方式是自有产权/租赁/无偿使用,面积与业务活动相适应,办公住所地址表述应与产权证吻合,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会议纪要、住所使用权材料中涉及住所地址的表述要一致。 2.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公住所是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 (2)办公住所是由产权方直接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社会团体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 (3)办公住所是由第三方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社会团体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若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中有“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转租/借用”相关表述,需产权方出具同意社会团体使用该住所的书面材料)【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在变更注册资金的情况下 | |||||||||
(一) | 验资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验资报告应当为原件,份数为1份; 2.出资方式应当为捐赠; 3.验资报告应包含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或存款单; 4.验资报告中的社团名称应与申请社团名称一致; 5.拟增加/减少的注册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需写明增加/减少的注册资金的用途。如增资,还需写明拟增加的具体资金数额和具体来源(来源写明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全称,若是法人组织,请注明是国企/私企/社会组织等,如是国有资产出资,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如减资,账上净资产不少于减资前的原始注册资金。 6.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应加盖捐赠单位财务章,或由捐赠个人本人亲笔签字,审验单位意见应加盖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在变更名称的情况下 | |||||||||
(一) | 社会团体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 与变更前社团名称一致 2. 刻有社会团体名称的所有印章的印模: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上所有印章需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拟变更的住所应当有场所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
---|
申请材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还需提交新场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还需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需提交章程核准申请(含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