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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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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 2.提交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提交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100-10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29714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100-102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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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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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4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4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48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100-102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6297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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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297144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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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备,表格填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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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A4纸打印; 2)表格填写是否完整; 3)所有人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4)是否有所有人(代理人)或抵押权人(代理人)签字; 5)日期填写是否规范。【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现场由窗口提供【展开】 |
二、在所有人为个人的情况下 | |||||||||
(一) | 所有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三、在所有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情况下 | |||||||||
(一) | 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注册登记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四、在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的情况下 | |||||||||
(一) | 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委托书为原件; 2)申请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否与代理人一致。【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
五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是否与网络登记信息一致; 2)是否加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证件专用章; 3)核对是否为真实有效的证件。【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七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号牌号码是否和所申请办理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号牌号码一致; 2)核对是否为真实有效的号牌。【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展开】 |
八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信息填写完整,签字【展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展开】 | 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备,表格填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 |
审查标准 受理人员审核申请人材料,符合要求收存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发证 |
审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一)报废的;(二)灭失的;(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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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凭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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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凭证 | |
结果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16注销证明.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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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展开】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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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5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在什么情况下农机驾驶证需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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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机驾驶员本人因死亡或者重大疾病引起的影响驾驶操作的身体缺陷等原因需要办理驾驶证注销,以及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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